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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国庆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国庆,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常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燕溪,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蔡国庆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闸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蔡国庆申请再审称,2016年11月16日,其未通过ATM机取款,系争银行卡内的6,500元钱款被取走,是他人盗刷所致,浦发闸北支行应赔偿其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浦发闸北支行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涉案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同期前后交易情况以及蔡国庆至银行网点查询交易明细、向公安机关报案等一系列过程,蔡国庆主张的盗刷事实缺乏相应的依据,原审判决对蔡国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蔡国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国庆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程  功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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