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蔡国民与荆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
荆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火车站公交枢纽站。
法定代表人: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琴,
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博文,系该公司劳资科科长。
原告蔡国民与被告

荆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2019年9月4日,原告蔡国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国民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蔡国民负担。

审判员 范志国

书记员: 赵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