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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刘某某等与蔡莉莉、张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蔡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城,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莉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志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培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冯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殷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莲,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XXX号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方兆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登文。
  原告蔡某某、刘某某、蔡鑫与被告蔡莉莉、张某某、张志杰、蔡培霖、冯嫣、殷皓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周建萍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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