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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大明、蔡霖琳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孙奠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大明,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蔡霖琳,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吴阿南,女,193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嘉宁,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奠香,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勇,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君。
  原告蔡大明、蔡霖琳、吴阿南与被告孙奠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蔡大明、蔡霖琳、吴阿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正仙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医药费101,91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85元、护理费400元、车辆损失1,500元、车辆评估费240元、死亡赔偿金1,251,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2,792元、交通费1,000元、家属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7,260元、衣物损失1,000元,合计1,458,195.8元,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2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受偿),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40%的责任比例赔偿,即534,478.32元。2、判令被告孙奠香赔偿保险理赔范围之外的损失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死亡赔偿金为1,3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日17时06分许,被告孙奠香驾驶其所有的牌号为沪C9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定区陈翔路雅翔路路口时,适逢受害人周正仙驾驶电动自行车至事发地,因周正仙未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且未按规定车速行驶,孙奠香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两车相撞,造成周正仙跌地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后周正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8月6日死亡。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正仙负事故主要责任,孙奠香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原告蔡大明、蔡霖琳、吴阿南系受害人周正仙的法定继承人。原、被告无法就周正仙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提出上列诉请。
  被告孙奠香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均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律师费和部分非医保费用,希望协商解决。
  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蔡大明、蔡霖琳、吴阿南676,331元;
  二、被告孙奠香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赔偿原告蔡大明、蔡霖琳、吴阿南律师代理费10,000元、非医保费用2,053元,合计12,053元;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0,563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被告孙奠香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26日在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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