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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龙与恒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天龙,1976年2月2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栾秀勃,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昊方名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彬,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悦。
委托代理人李蓉。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蔡天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天龙于2014年10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天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天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00元,减半收取1,062.50元,由苍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明 代理审判员  于 丹 代理审判员  李宏艳

书记员: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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