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秦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黑龙江省集贤县,应由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向阳路南侧约200米处,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秦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 伟
书记员: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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