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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学明与周诗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蔡学明,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荣,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诗耀,男,194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蔡学明与周诗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沪0101民初1489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周诗耀与他人共有的本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寅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被申请人周诗耀的份额。2019年8月15日,蔡学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周诗耀与他人共有的本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寅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被申请人周诗耀的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宁

书记员:陈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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