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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宏伟、吴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蔡宏伟,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吴辉,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申请人蔡宏伟与吴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蔡宏伟与吴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0年6月1日经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吴辉于2020年6月30日前以微信转账方式归还申请人蔡宏伟2万元;
  二、申请人蔡宏伟承诺在收到申请人吴辉归还的订金2万元后,不再就此事件向申请人吴辉提出协议以外的任何新的权利主张;
  三、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蔡宏伟与吴辉于2020年6月1日经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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