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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健、郭琰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江南,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霞西村新部827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吴杨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小健,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
  被申请人:郭琰琳,男,1978年11月7日生,回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江南与被申请人蔡小健、郭琰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0509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查封案外人陈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江南认为本案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故于2020年4年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江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陈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洪国抗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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