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高峰,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方陆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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