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庆园,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高峰,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
上列当事人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方陆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以原告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蔡庆园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为3年;
二、上述条款执行完毕后,依法查封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方陆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为3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3,782元,由原告蔡庆园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丁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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