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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庆栽与薛振才、薛黎敏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庆栽,男,194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振才,男,193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敏,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薛伟敏,年籍同上。
  被告:薛黎敏,女,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薛蓓敏,女,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蔡庆栽与被告薛振才、薛伟敏、薛黎敏、薛蓓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蔡庆栽于2018年12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庆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  盈

书记员:计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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