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建英,女,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似春,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品珍,女,193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高荣海(系被申请人朱品珍的女婿),男,195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蔡建英申请宣告朱品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蔡建英称,母亲朱品珍患有痴呆,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朱品珍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朱品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蔡建英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高荣海称,同意申请人蔡建英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朱品珍,女,193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与丈夫蔡长生共生育蔡建英一个女儿,蔡长生于2004年8月2日报死亡。朱品珍患有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2019年3月1日,申请人蔡建英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朱品珍患有老年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的门诊病历为证,故申请人蔡建英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蔡建英系朱品珍的女儿,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朱品珍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朱品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蔡建英为朱品珍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