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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建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黔梅,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XXX弄XXX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建荣,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升,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峰,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黔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沪0120财保9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对申请人陈黔梅及担保人华颖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XXX弄XXX号全幢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后申请人陈黔梅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8)沪0120民初1482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故申请人陈黔梅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陈黔梅及担保人华颖提供担保的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XXX弄XXX号全幢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陈黔梅及担保人华颖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XXX弄XXX号全幢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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