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张明,男,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莉娟,女,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海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张明与被告吴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蔡张明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张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7元,减半收取2,083.50元,由原告蔡张明负担(已付)。
审判员:孙文华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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