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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惠芳与施旗旗、施旅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惠芳,女,194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家,男,1966年1月15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旗旗,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旅旅,女,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惠芳与被告施旗旗、施旅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惠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王军涛

书记员:黄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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