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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花、李蔡小军与陶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文花,女,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蔡小军,男,1991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绛,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梅,女,1950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蔡文花、李蔡小军与被告陶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文花、李蔡小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丽颖

书记员:徐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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