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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李某小军与陶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某小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蔡某某、李某小军与被告陶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李某小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丽颖

书记员:徐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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