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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华与刘云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昌华,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卫东,上海凌卫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云芬,女,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昌华与被告刘云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昌华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明确并未支付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昌华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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