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明有,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萌。
原告蔡明有诉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明有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蔡明有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明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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