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晓靖,女,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逸彬,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翠玲,女,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甘洛县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菲,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晓靖与被告肖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蔡晓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晓靖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鲁祥云
书记员: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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