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蔡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逸彬,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甘洛县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菲,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蔡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鲁祥云

书记员:邵  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