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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晨园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冯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晨园,男,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良,男,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晨园诉被告冯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晨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陆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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