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韵,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欢成,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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