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蔡杨阳、孙诗涵与孙羿、孙建国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某某,女,199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孙某某,女,201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某(系原告孙某某的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日新村北万家宅XXX号。
  上述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9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孙某某,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岑某某,女,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孙某某,男,1939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卫某某,女,193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蔡某某、孙某某诉被告孙某、孙某某、岑某某、孙某某、卫某某、张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立案。原告蔡某某、孙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  琳

书记员:蔡  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