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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孙某某与孙某、孙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某(系原告孙某某的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日新村北万家宅XXX号。
  上述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蔡某某、孙某某诉被告孙某、孙某某、岑某某、孙某某、卫某某、张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立案。原告蔡某某、孙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  琳

书记员:蔡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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