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女,199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孙某某,女,201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某(系原告孙某某的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日新村北万家宅XXX号。
上述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9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孙某某,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岑某某,女,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孙某某,男,1939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卫某某,女,193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蔡某某、孙某某诉被告孙某、孙某某、岑某某、孙某某、卫某某、张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立案。原告蔡某某、孙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 琳
书记员:蔡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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