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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网约车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社居委****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繁华大道与习友路交口南侧200米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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