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女,194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1,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裴某2,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裴某1、裴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江敏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