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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裴某1、裴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某某,女,194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1,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裴某2,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裴某1、裴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江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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