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3197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号,2019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6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冀H*****重型自卸货车沿京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京环线872KM+115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被害人关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造成关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蔡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关恒凯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剑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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