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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福清)(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46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巷**坊*号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粤HF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吴家围大道太平洋荔园对开红绿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6.4mg/l00ml。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2020年7月8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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