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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8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住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自北向南行至**小区西门口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豫F*****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蔡某某及行人张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经认定,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士华

检察官助理:邢维菁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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