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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29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7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K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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