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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村**村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路与**路交口**宿舍。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25分左右,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由岗集镇大杨路西二环路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上二环路,又沿着二环路西向东行驶上金寨路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合肥市经开区金寨路与芙蓉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当晚驾驶线路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3.鉴定意见;4.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孝红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光盘壹张;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7. 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8.情况说明及驾驶视频截图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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