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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40923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组。2019年9月9日被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电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同年9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和许某甲(已判决)系夫妻关系。2014年起,许某甲和许某乙(已判决)在西安从李某某等人处收购被盗手机,蔡某某帮忙将收购的手机打包后通过快递寄往广东省深圳市。后许某甲到深圳住在许某丙(已判决)家中,许某乙和蔡某某继续在西安将收购的手机通过顺丰快递寄给许某甲,许某甲收到手机后让许某丁(已判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打给许某乙。

2016年7月,蔡某某到深圳帮许某甲收取许某乙从西安寄来的手机。同年7月27日,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路许某丙家中将许某丙、许某甲抓获,在许某甲随身携带的包裹内查获手机74部,已确认被盗手机1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590元;在许某丙家中查获手机248部,已确认被盗手机4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53元。抓获许某甲后,民警在顺丰快递查获寄给陈某某的单号为925456446928的快递件,内有手机21部,IPAD一部,已确认被盗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54元。同日,民警在西安市碑林区**巷将许某乙抓获,并从其租住房屋内查获手机91部,已确认被盗手机14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959元。2016年8月15日,民警在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在其黑色大众速腾汽车中查获被盗手机3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76元。2016年8月22日,民警在深圳市**站公交站台将许某丁抓获。2019年9月9日,民警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大道将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3、同案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查获记录;6、价格鉴定意见;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伙同他人多次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价值人民币7473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二0二0年三月二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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