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市**街道**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由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由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晚8点05分左右,在本市孙渡街道丰跃名城淘气堡店内,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孙子与被害人徐某某的儿子在争抢玩具发生冲突,徐某某因为儿子哭出手打了蔡某某孙子的头部,后蔡某某见状与徐某某发生冲突,在冲突中蔡某某用拳头将徐某某面部打伤,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案发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的损失,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害人徐某某亦有过错在先。鉴于社会矛盾已化解,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无前科,为初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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