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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涉嫌诈骗罪起诉书公开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1919,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县**镇民**社,现租住新疆库尔勒市**路**小区**平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到库尔勒市**乡**村**连**号出租屋,趁被害人孙某某熟睡之际,将其卧室床边挎包内的35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2、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到库尔勒市**村**巷**号院**号房,趁被害人孙某某熟睡之际,将其卧室枕头边包内的500元现金及一部vivo手机盗走,后因手机破旧,蔡某某将手机丢弃。案发后赃款已挥霍未追回,盗窃的手机因型号、内存等信息不详,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3、2020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库尔勒市**广场**楼**按摩椅处,趁被害人吕某某在按摩椅上熟睡之际,将其一部蓝色华为P20手机盗走。经鉴定:一部蓝色华为P20手机的价格为6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诚

李军亮

2020年10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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