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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乡**村**组。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伙同他人于2016年6月2日注册成立*****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港***室,2016年6月至8月期间,该公司利用业务员发放宣传单形式对外宣传,通过发放礼券到其公司免费领取奖品、召开大会抓奖抵现金等方式,以*****厂扩大生产募集资金的名义,承诺每月返还2分的利息,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目前共有12名报案人报案,金额共计33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作为法人代表的******有限公司吸收资金的对象及数额是否达到起诉标准不清,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是否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及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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