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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绰号“**”“**”),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某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8年2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蔡某甲伙同蔡某丙(已判决)等人在吴川市**镇**村蔡某丁在建住宅二楼房间内,以赌博“番摊”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蔡某甲与蔡某丙分别轮流拨扣子和收付赌资。

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蔡某甲驾驶粤GSE****号小型轿车由**往**方向行驶,0时54分,当车行驶至吴川**处(吴川市**镇**区路段),蔡某甲驾车越过中心线,与对向由招某甲驾驶搭载陈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及招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电机号:49****)发生碰撞,造成招某乙当场死亡、招某甲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陈某某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蔡某甲驾驶粤GSE****号小型轿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因车辆受阻驶出路外,蔡某甲弃车离开现场。

经吴川市交警大队认定,蔡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招某甲、招某乙、陈某某无责任。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招某乙、招某甲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交通肇事罪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6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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