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蔡某甲诈骗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62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县**镇**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4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蔡某甲通过QQ认识被害人曾某某,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谎称发生车祸、投资高铁项目、申请专利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00682.17元。

2020年5月20日,民警抓获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蔡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美娇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在怀集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