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1,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蔡某2,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1,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2,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3,女,194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蔡某1、蔡某2与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收到诉状等材料,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告蔡某1、蔡某2于立案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蔡某1、蔡某2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1、蔡某2撤诉。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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