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1,男,1963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2(曾用名蔡云兵),男,196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代理人陈海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1(曾用名蔡云东),男,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杨某2(曾用名顾玉兰、李玉飞),女,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蔡某1诉被告蔡某2、杨某1、杨某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辛耘、被告蔡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1、杨某2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1诉称,蔡学高于2017年1月22日死亡,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蔡学高的遗产,即依法继承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跃进村三队新村XXX号房屋。
被告蔡某2辩称,原告对蔡学高未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遗产。另外,蔡学高生前立有遗嘱,表示所在财产由被告蔡某2继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1、杨某2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蔡学高(2017年1月死亡)与刘玩菊系夫妻关系,生育了原告蔡某1、被告蔡某2。蔡学高与刘玩菊于1965年离婚。之后,蔡学高与顾秀明再婚,生育了被告杨某1。被告杨某2系顾秀明与前夫所生之女。蔡学高与顾秀明于1982年4月离婚。之后,蔡学高又与朱金妹(2013年4月死亡)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92年5月,蔡学高向相关部门申请建房,获得批准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跃进村三队新村XXX号建造平房一间。2018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屋。
审理过程中,被告蔡某2提供由仇某某代书,施兴其、施建平见证的代书遗嘱(2014年11月7日),欲证明蔡学高立有遗嘱,蔡学高的遗产由被告蔡某2继承。但案外人仇某某,施兴其、施建平未能作为证人到庭作证。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摘抄、户籍证明、社员建房用地申请单、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社员建房用地申请单、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等证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跃进村三队新村XXX号房屋应属蔡学高所有。蔡学高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原、被告四人继承。关于被告蔡某2提供的遗嘱,因案外人仇某某,施兴其、施建平未能到庭作证证明被告蔡某2所提供遗嘱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于被告蔡某2所提供的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予确认。现原告要求依法继承涉案房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跃进村三队新村XXX号地上建筑物平房一间由原告蔡某1、被告蔡某2、杨某1、杨某2继承,原告蔡某1、被告蔡某2、杨某1、杨某2各占25%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蔡某1、被告蔡某2、杨某1、杨某2各承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周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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