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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栋与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栋,男,1990年1月9日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京月,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栋诉被告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2019年3月4日,原告蔡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栋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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