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根美,女,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汪国兰,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匡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丽藯,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国。
原告蔡根美、顾丽藯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一案,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以身体状况不适等为由,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根美、顾丽藯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不再收取。
审判员:王 琳
书记员:韩富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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