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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根美、顾丽藯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根美,女,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汪国兰,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匡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丽藯,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国。
  原告蔡根美、顾丽藯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一案,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以身体状况不适等为由,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根美、顾丽藯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不再收取。

审判员:王  琳

书记员:韩富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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