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妮,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东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唐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薛斯佳
书记员:王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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