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正凌,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龚凯,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蔡正凌与被申请人龚凯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权利人袁爱民、陈袁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龚凯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查封权利人袁爱民、陈袁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20元,由申请人蔡正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沈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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