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正方,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芳,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丛正华,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沈辉,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李宁,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被告沈辉。
被告:贺斌,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沈关义,男,194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帮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正方与被告沈关义、丛正华、沈辉、李宁、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秀萍
书记员:王人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