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永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洲。
被告:马年青,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义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亿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卫东。
原告蔡永兰诉被告马年青、第三人上海亿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第三人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燕侠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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