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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永胜、戚王微与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永胜,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戚王微,女,198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卓,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范光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领凌。
  原告蔡永胜、戚王微与被告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环球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王微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卓、被告新明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领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永胜、戚王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1,77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7,96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3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丰翔路XXX号XXX层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总价款1,770,000元。合同第十一、十二条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交付系争房屋,逾期交付的应按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系争房屋。2017年9月16日,被告签署了《9.16会议纪要》,向业主承诺变更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为万分之一。两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房之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低,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但两原告同意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两原告称被告已向其支付了违约金7,965元,同意该已付款项在两原告诉请中扣除。
  被告新明环球公司辩称,对两原告主张的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起算日期均无异议,但对截至日期有异议。2019年1月23日,两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房屋交接书》,被告已交房,故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计算至2019年1月23日。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蔡永胜、戚王微(乙方、买方)与新明环球公司(甲方、卖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房屋暂测面积为75.96平方米,用途为办公,总房价暂定为1,770,000元;甲方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系争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房款日万分之0.5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房屋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三种方案所列条件:……三、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系争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签署房屋交接书;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办公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有关资料;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蔡永胜、戚王微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7年8月,新明环球公司取得系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9年1月8日,新明环球公司取得系争房屋的大产证。2019年1月23日,双方就系争房屋签署了《新明六一广场房屋交接书》,新明环球公司向蔡永胜、戚王微交付了系争房屋《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及入户门钥匙一套。
  2019年6月,蔡永胜、戚王微认为新明环球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交付系争房屋及房屋实测面积资料,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本院。
  庭审中,蔡永胜、戚王微确认,新明环球公司已向其支付了违约金7,695元,同意该款在新明环球公司应付的违约金中扣除。
  本院认为,蔡永胜、戚王微与新明环球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系争房屋交付的标志为签署房屋交接书。2019年1月23日,蔡永胜、戚王微已同新明环球公司签署了房屋交接书,新明环球公司向蔡永胜、戚王微交付了系争房屋钥匙,至此,新明环球公司已完成了实物交房义务。蔡永胜、戚王微以新明环球公司未向其交付房屋实测面积资料为由认为系争房屋尚未交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根据合同约定,新明环球公司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交付系争房屋,现新明环球公司已构成逾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新明环球公司对蔡永胜、戚王微主张的以1,7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至2019年1月23日,新明环球公司逾期交房共计784天,经核算,应向蔡永胜、戚王微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计138,768元。蔡永胜、戚王微同意新明环球公司已付的违约金7,965元在应付违约金中扣除,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永胜、戚王微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0,803元;
  二、原告蔡永胜、戚王微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7.5元,由被告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  丹

书记员:吴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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