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飞,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萍,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被申请人: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曾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蔡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曾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受理,现申请人蔡某某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蔡某某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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