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蔡游舟与赵海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游舟,男,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兵,男,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蔡游舟与被告赵海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蔡游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游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邱连祥

书记员:唐  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