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焱,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星,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斌。
被告:杨波,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蔡焱与被告上海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蔡焱于2018年9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焱负担。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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