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照明,男,194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杰,上海申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利英,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徐龙昌,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蔡照明诉被告包利英、徐龙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蔡照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徐龙昌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庆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人蔡琼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照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徐龙昌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庆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蔡琼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孙 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