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正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蔡某与被告何正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牛子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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