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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杨某、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冬冬,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告:王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时涛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杨某、朱某某、王永、时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蔡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王永、时涛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王永、时涛涛的起诉。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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